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為鼓勵大臺南民間法人、組織團體、學校等參與提案,以民間力量創意發想,參與響應大臺南府城建城 300 年城內外生活歷史脈動延伸之各項行動計畫,如老照片蒐集與應用、文史調查與活化、創意教案、教育學習及行動、活動推廣、人才養成、城內外區域生活脈絡主題串連等活動事項。
二、計畫執行期間及提案範疇
(一)計畫執行期間: 114 年計畫核備同意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30 日。
(二)提案範疇:
2024年「臺南 400」讓全民看見大航海時代,臺南與世界的連結; 2025 年「府城建城 300 年」則讓大家看到過去清代府城,如何成為臺灣政治經濟中心。以歷史的延續產出時至今日多樣的活動與社群生命力,「府城建城 300 年」以既存與消逝的城垣、城門形塑的城市紋理,加強臺灣府城城內外於當今之價值意義。並以歷史空間的軌跡,闡述大臺南從城外至城內之間緊密相連的產業經濟關係、生態水文脈絡、多元族群共同生活紋理。並以「民間倡議、公私協力」呼應城垣、城門從社群安全防衛需求興建至今的生活史,從社群發想產出之一系列活動,凝聚形塑市民共同邁向府城建城 300 年未來願景之文化基底。讓大臺南學校、公所、民間團體、個人、法人等表達對於府城建城 300 年城市榮耀的感動與響應。例如:創意巡城、學校教案、城市治理探索、城市韌性與安全社區、社區文史多元應用、在地族群藝文展現等計畫內容。
三、經費及撥款
(一) 經費核定:採競爭型補助機制,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上限,提案單位/者配合款至少須獲補助金額一成(10%)。惟本市區公所、學校係採就地審計方式且不需編列配合款。本案稅額自負請提案單位/者務必先自行考量評估。各案補助金額由審查會議決議之。原則採書面審查,若需簡報審查則另行通知。
(二) 撥款方式:採二期撥付方式辦理。
1.第 1 期:「執行計畫書」核備同意後,函送第一期款領據及相關資料,經機關檢核通過後撥付計畫核定經費 50%。
2.第 2 期:計畫結束後、 114 年 11 月 30 日前,函送「成果報告書」、「實際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經機關檢核通過後撥付計畫核定經費 50%。
(三) 本案配合款須至少有補助款一成(區公所、學校不需配合款)。結案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核備計畫預算經費,或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計畫申請及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 114 年 3 月 3 日期間,函送申請文件一式八份(含電子檔)至臺南政府文化局俾以辦理審查。
五、申請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或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商業登記之事業、個人工作室等。
(二) 臺南市各區公所、臺南市內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 同一機構、團體、事業單位或個人以申請一案為限,其負責人、代表人或計畫成員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六、檢具申請文件
(一) 計畫申請表
(二) 計畫書(包含計畫內容、執行期程、經費概算、立案證書(個人提案附身分證明文件)、負責人當選證書等,並說明計畫與臺南市「府城建城 300 年」之核心精神及核心價值之連結度及關連性。
(三) 利益迴避聲明等表單
※註: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審查作業
(一) 初審資格檢視:就各提案計畫書進行資格審查,包含申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計畫內容是否符合計畫主軸及目的等。
(二) 複審:召開審查會議,進行書面審查,包含計畫內容完整度、計畫內容與計畫主軸及目的之連結度及關聯性等。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進行簡報,並依計畫內容匡列經費。
(三) 獲核定匡列提案單位/者,應依據匡列金額與審查委員意見提送執行計畫,並於執行計畫書獲核備同意後,方確定補助該計畫。
八、初審及複審審查項目及配分比重
(一) 計畫內容與臺南市「府城建城 300 年」核心精神及價值連結度(30%)
(二) 計畫完整性及創意表現(25%)
(三) 提案單位/者之執行能力及實績(20%)
(四) 經費自籌比例及組成(15%)
(五) 群眾參與度(10%)
九、經費核銷及注意事項
(一) 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30 日止,請依核定期程執行,如因故需變更計畫,應即函報本局(最遲於 114 年 9 月底前來函申請變更修正計畫)並獲核准後方得變更計畫內容。
(二) 計畫執行過程需配合文化局輔導機制參與相關課程、會議、行銷宣傳等,並指派人員參與或行政配合事項。
1. 本案全案「實際經費收支結算表」、及補助款之原始憑證正本,並黏於「黏貼憑證用紙」。
※註:請提供與本計畫開銷相關之發票或收據,請勿提供非本計畫相關之原始憑證;另餐點費用、獎金、紀念品及資本門等不列入補助項目,請勿提供此類單據;發票或收據抬頭請寫受補助單位全銜名稱。
2. 領據、存摺封面影本
3. 扣繳歸戶切結證明書正本
※註:本計畫各類所得應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辦理扣繳。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之計畫應遵守文化局告知之臺南市「府城建城 300 年」活動整體相關要求與規範。
(二) 本計畫鼓勵受補助者辦理行銷、公關活動及相關推廣活動(例如:記者會等)。
(三) 受補助者製作之平面文宣或電子介面之宣傳相關資料(包含邀請函),應載明: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並於適當位置註明「廣告」字樣。
十一、著作權規範:
(一)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完成獲補助計畫之著作。各計畫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數位物件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及所授權第三人得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宣傳行銷與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得對本局或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本局再授權之第三人利用本徵選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提升公眾近用效益並展現受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效能,本局得視需要輔導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和補充計畫內,具故事性或文化性之一至三筆素材,於國家文化記憶庫或相關網站開放呈現;上開素材之詮釋資料(不含預覽縮圖)以創用 CC「姓名標示」3.0 臺灣及其後版本 (CC BY 3.0 TW+) 對外釋出,而詮釋資料之預覽縮圖及原始數位物件(digital object)則以創用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 臺灣及其後版本 (CC BY-NC 3.0 TW+)或較其更為開放之授權條款對外釋出,並需同步上傳相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或授權證明文件。
(四)計畫內各項活動請符合個人肖像權規範。
十二、補助經費支用規定
類別 |
經費支用原則 |
非常態性環境改造雇工購料 |
經常門「非常態性環境改造雇工購料」,為符合經常門補助文化工作之精神,環境改造之雇工購料等費用勿超過補助款三分之一。 |
經費調整 |
各計畫項目金額調整幅度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局核准。 |
獎品獎金 |
計畫不補助獎金、奬品及紀念品等項目,請自籌配合款辦理。 |
臨時工資 |
臨時人員請以每日工作 8 小時為原則編列,時薪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以不超過補助款三分之一為原則。 |
場地租借 |
場地租借經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 |
出席費 |
每次會議上限 2,500 元,以邀請獲補助單位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
人事費用 |
不補助計畫主持人費用、專案助理費用及人員固定薪資。 |
講師鐘點費 |
1.內聘上限:1,000 元/小時。 2.外聘上限:2,000 元/小時。 3.協助教學之講師助理,得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 |
稿費 |
1.獲補助單位為機關學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2.獲補助單位為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基金會、私立學校、社會企業:撰稿費每字 1.1~1.6 元計。 |
餐點費 |
每人每餐上限為100元。中午用餐時間須逾 12 時、晚上用餐時間須逾 18 時。 |
飲用水補助款僅支應桶裝水。(為響應環保,補助款不得支應瓶裝水 |
各計畫之雜項支出請以「雜支」編列(可包含郵資),並以總經費 5%為限。 |
導覽費 |
導覽費每小時最高 1,000 元,半天最高 2,000 元。(一天以不超過二場為原則) |
訪談費 |
1.受訪談耆老、達人可支領訪談費, 500 元/次 (一天不得超過二次)。 2.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及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 |
保險費 |
1.計畫所需旅平險、公共意外險、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負擔)等保險費用。 2.應檢附保險單正本及保險人名冊。 |
所得扣繳 |
單位給予鐘點費、出席費、臨時工資、稿費、審稿費、導覽費等個人所得部分及業務租金(如音響租用)等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所得扣繳;並檢附「所得扣繳歸戶切結書」。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代扣繳二代健保之補充保險費。 |
其他 |
未規定者悉依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