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1)相關規定者,請於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26日期間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一) 比賽日期於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 如成績證明於110年7月1日以後始核頒者,於111年提出申請。
三、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四、繕打網頁資料時請務必審慎填寫,送出後系統即無法修正;另,同一筆資料勿重複繕打,避免後端數據產出有誤。
五、名冊編號由系統自動產出,故無法統一各校編號,請學校見諒。
六、申請文件預計於8月下旬進行審查,並預定於9月下旬公告初審結果於臺南市體育處官網(http://www.sports.tn.edu.tw/html/grant_infolist),請申請人務必上網查詢,俾利於期限內辦理相關作業。
七、 不同競賽種類之代表隊請分開繕打,俾利後續審查委員分類審查。如角力及柔道請分2次繕打送出。
八、本市各級學校(含)學生及教練,請務必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
(一)郵寄通訊:
1. 地址:7024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2. 收件人:臺南市體育處-110年體育獎助金申請文件。
九、請申請人備齊以下文件,依編號順序以A4格式(申請單可為A3格式)裝訂後,送件申請辦理,資料不齊全者,退回文件俟補正完畢方予受理,補正期限為110年8月20日止。
(一)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2)。
(二)申請單。
(三)證明文件。
1.選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之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2. 教練:
(1) 擔任本市各級學校、體育總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經本府立案之民間體育團體或國家代表隊之教練之證明文件。
(2) 擔任所指導選手之證明文件。
(3) C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證影本。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獎狀或成績證明:檢附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1份,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蓋職章(非學校申請者可簽名)。
(五)秩序冊:(請參閱附件3範例)。
十、 其餘說明詳如本市110年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
十一、檢附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1)、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2)及佐證文件範本(如附件3)各1份。
十二、如有相關問題請詢問承辦人丁婉婷小姐,電話:06-2157691分機244。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