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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會計 | 2021-06-15 | 點閱數: 314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70291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 110 年 6 月 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8030 號函釋,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 110 年 6 月 2 日後年資為限。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生效日,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 30 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生效;於 30 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 10 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三、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爰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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