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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會計 | 2025-03-21 | 點閱數: 24

一、按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點第 1 項、第 2 項分別規定:「本府或各機關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認其非賠償義務機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本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者,得不經本會或各機關國賠小組審議,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簽請機關首長(本府所屬一級單位主管)核准後移送應受理之機關或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並通知有關機關。
(二)認本府所屬其他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者,於 5 日內敘明具體理由及法令依據連同請求書移送該機關辦理,並副知法制處。但請求權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指明為賠償義務機關或有不同意移送其他機關之表示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前項第 2 款受移送案件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者,應於收文後 10 日內敘明具體理由、處理意見及法令依據,檢具證據資料,簽會法制處後陳請本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二、邇來部分機關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認本府所屬其他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未於 5 日內移請該機關辦理;亦有
部分機關於收受前開移送案件後,認其非賠償義務機關,而未於 10 日內簽陳本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實與本府國家賠償權限爭議事件處理程序未合。請各機關學校於收文後認其非賠償義務機關時,務必依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點規定之期程辦理,以維請求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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