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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會計 | 2024-04-11 | 點閱數: 104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3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129812 號函辨理。
二、查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3584A 號令,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轉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按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依第 8 條、第 10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所敘薪級低於逕以較高學歷起敘者,得按較高學歷起敘。
三、次查教育部 113 年 1 月 30 日函以,依上開令釋得按較高學歷起敘之情形,倘已由教師服務學校作成敘薪處分在案,參酌 109 年 8 月 24 日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之意旨,由服務學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18 條及第 121 條規定,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依職權撤銷,重行作成敘薪處分,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四、為維護教師權益,本局前以 113 年 1 月 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30083153 號函轉各校知悉在案。因事涉教師權益甚鉅,爰再次請各校確實清查有無類似個案並請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前至線上填報系統填寫調查表【1976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教師敘薪情形調查表】,倘有得依教育部令釋重行敘定薪級之案件,請務必詳看「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解釋令相關說明」內容並盡速依規定配合辦理重行敘定薪級等相關作業。
五、檢附教育部 113 年 1 月 3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129812 號函及「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解釋令相關說明」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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