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南部地區 111 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 45 號)演習訂於 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13 時 30 分至 14 時實施,其目的在培養國人熟悉防空防護要領,以降低戰時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二、防空警報發放後,所有部隊、機關、學校及全體民眾應即配合交通管制、疏散避難、熄滅燈火、關閉門窗,其行動要領如下:
(一)人員行動要領:
1 、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關閉門窗、水電、瓦斯及熄滅燈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2 、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應依避難指示,由空襲執勤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3 、在工作場所(如機關、社團、工廠)及在學校之人員、學生,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避難位置避難。
4 、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二)車輛行動要領:
1 、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2 、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停放,人員立即下車避難。
3 、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故,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4 、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車內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5 、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6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該捷運公司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軍、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7 、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及本市各高架道路匝道實施管制,准下不准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高架道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匝道車輛,立即疏散避難。
8 、各港口停泊之船隻一律靜止,航行中船隻應加速離開航道,向附近港邊停靠。
9 、國內各民航班機均正常起降,惟下機旅客、接送親友立即接受軍(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三、燈火管制:
1 、警報發放後,車輛靠邊停放並關閉車燈,人員下車避難。
2 、所有住戶、商店、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一律關閉室內(外)電燈及廣告招牌燈、霓虹燈、造型燈。
3 、如特殊工作或緊急狀況需要室內照明時,應將光源調弱並做適當阻隔,以光線不外露為原則。
四、防空演習期間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民防法第 21 條及 25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