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5 月 20 日部退二字第 1115457262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調高 2%,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及適用對象:
1、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
2、依退職條例第 18 條、第 3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
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二)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1、依退職條例第 18 條及第 33 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應以調整方案自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 2%發給。
2、之後各年度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審(核)定機關審(核)定之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 2%發給。
(三)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作業程序:前開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 2%後發給,無須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
三、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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