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以「確診個案」為核心,針對校園實施授課方式進行調整,自 111 年 5 月 8 日起,取消原「全校 1/3 或 10 班以上班級有確診者或密切接觸者,得實施全校暫停實體課程」之規定,但各校仍可考量運作量能,自主應變調整學校授課方式,並通報主管機關備查。有關 5 月 8 日起調整後處理原則如下:
(一)國小及幼兒園階段:
1 、考量疫苗施打尚未普及,確診個案如「確診前 2 日內」曾到校上課,其所屬班級之同學與導師(國小以下同班同學),全班暫停實體課程 3 天,並由學校提供 1 人 1 劑快篩試劑。
2 、招收國小以下學童之安親班與課後照顧中心比照辦理,但其學生所需之快篩試劑由學校發放,不重複提供。
(二)國中及高中階段:
1 、取消全班性暫停實體課程方式,與確診個案同班同學不須居家隔離,以該確診個案如「確診前 2 日內」曾到校上課,確診學生所屬班級之座位「九宮格」同學,實施 3 天「防疫假」停止到校,並由學校提供 1 人 1 劑快篩試劑。
2 、招收國中及高中學生之補習班比照辦理,但其學生所需之快篩試劑由學校發放,不重複提供。
(三)各級學校課程、社團及活動
與確診個案於「確診前 2 日內」有摘下口罩共同活動 15 分鐘以上,該類人員(教師、學生、教練等)實施 3 天「防疫假」停止到校,並由學校提供 1 人 1 劑快篩試劑。
(四)同寢室室友比照「同住親友」,需居家隔離,由學校配合指揮中心規定發放 3 劑快篩試劑。
二、 相關假別說明
(一) 學生:因確診、居家隔離、實施防疫假,無法到校,不列入出缺勤紀錄。
(二) 教職員工:確診者,請「公假」;居家隔離者,請「防疫隔離假」。
(三) 家長:家長如需照顧學生,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 5月 7 日前已實施暫停實體課程的班級及個人,依學校原規定辦理; 5 月 8 日起適用新制。
四、檢附「教育部說明校園因應 COVID-19 防疫授課方式調整實施原則」(含圖卡)、「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 19 )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 19 )停課證明」(範例)1 份暨「本市新校園防疫措施圖卡(111 年 5 月 8 日)」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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