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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素瑜 - 輔導處 | 2020-10-19 | 點閱數: 60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105日臺教社(二)字第1090144043

函辦理。

二、依「家庭教育法」第1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

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

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因而,學校教師須裝備

家庭教育之專業知能,以應用於課程教學及活動實施;復

依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各級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

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教育部

委請國立空中大學研發旨揭課程,以達成落實家庭教育

Easy Access-易學可及」之目標。

三、旨揭課程適用對象包括學校校長、主任、一般教師、職員

及家庭教育專業人員,檢附課程一覽表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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