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為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之禁菸場所,校園室內、室外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整罰鍰。
二、本市已公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校園周邊環境(校門口、人行道、家長接送區),自 106 年 1 月 9 日起為本市指定之全面禁菸場所,如違法於禁菸場所吸菸,將處新臺幣 2 千元至 1 萬元整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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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反暴力霸凌專線:06-295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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