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衛生福利部於 110 年 3 月 1 日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 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
公告事項:
一、大型集會活動,指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外活動。
二、民眾參加大型集會活動期間應全程配戴口罩,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未配戴口罩或任意飲食,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由
違反義務行為地之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教育部反暴力霸凌專線:0800-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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