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門國小附設幼兒園 109學年度新生入園招生簡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年 2 月 11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1090115756號函辦理。
二、報名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103 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原住民籍幼兒。
(三)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四)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各園得於完成第 2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
三、招生人數:可招生名額23名。(核定名額扣除舊生直升及特教生減收名額)
四、登記手續及攜帶文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注射黃卡影本、報名表。
五、各園新生入園登記日期時間表如下:
(一)第一次入園登記:
1、登記日期:109年 4 月 23 日(四)至 4 月 29 日(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
2、抽籤日期:109年 5 月 1 日(五)上午 9 時起。
3、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4、報到日期: 109年 5 月 1 日(五)上午 10 點
(二)第二次入園登記:(第一次招生不足時,辦理第二次)
1、登記日期: 5月 6 日(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
2、抽籤日期:109年 5 月 8 日(五)上午 9 時起。
3、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4、報到日期: 109年 5 月 8 日(五)上午 10 點
(三)註冊日期:開學後第 3週。
六、抽籤程序及地點:
(一)地點:幼兒園教室。
(二)家長需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有本人之委託書)到場,並攜帶本人及受託人相關證件。
七、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且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
(一)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所稱之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身心障礙。(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子女。
4、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育有 3胎(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學齡滿四足歲以上 (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3.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
4.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之子女。
(三)第三優先:參加本市偏遠學校附設幼兒園新生入園學區優先方案之學校學區幼兒。依設籍先後錄取,若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1.以戶口名簿上幼兒記事欄所載最後設籍日期為準。
2.(1)本校學區(北門里、永隆里、玉港里)
(2)協助並列優先之學校學區。
--文山國小(學區為仁里里及中樞里)、
--北門國小玉湖分校(學區為北門里、永隆里、玉港里)
八、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一)五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二)四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三)三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四)五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五)五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
(六)五歲一般幼兒。
(七)四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八)四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
(九)三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十)三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
(十一)四歲一般幼兒。
(十二)三歲一般幼兒。
九、說明事項:
(一)幼兒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或符合同一順位須判定先後順序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方式請依據「臺南市 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登記及抽籤作業流程」,並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
(二)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抽籤作業時,雙(多)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籤,若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均可入園就讀。若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錄取,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不得超額招收(如剩餘 2名正取,被 3 胞胎幼兒抽中時,仍僅 2 名幼兒得列為正取,另 1 名幼兒則為備取)。若備取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序備取,不得有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備取序號之情形,惟最後剩餘備取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各園得增列備取名額。
(三)各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依「臺南市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原則」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若未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視同一般生入園。
(四)每班每招收 1名身心障礙幼兒,得透過各校(園)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減收 1 至 2 名幼兒(每班幼生數仍不得低於 20 名)。
各園於新生入園登記後,若依前述規定減收幼兒時,應於抽籤作業前重新公告可招收名額。
(五)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各園不得擅自招收未足學齡之幼兒。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
(六)已在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七)各園公布之正取及備取名單候用期限至 110年 2 月 28 日止。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其他事項:由各園自訂(惟不得違反幼照法及本市自治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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