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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1-29 | 點閱數: 359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應確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落實第 4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所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定及核處機制,以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1 月 2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138409 號函辦理(影本隨文檢附)。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8 條規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會。本辦法第 4 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綜合評量。是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係由學校考核會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爰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情事,其年終成績考核應由學校考核會依上開規定根據具體事實本綜覈名實之旨覈實考核;各校並應落實本辦法第 4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所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定及核處機制,以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範。
 

  • 1081126 署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應確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pdf
    1) 1081126 署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應確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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