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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5-07 | 點閱數: 338
  1. 專任教師多次經學校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予以解聘且議決不得聘認為教師期間,其不得聘任期間應分別計算,於第 1 次期間屆滿後,另行計算下次不得聘任期間。
  2. 檢附原函影本 1 份供參。
  • 1090506-教育局函(不得聘任期間計算原則).PDF
    1) 1090506-教育局函(不得聘任期間計算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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