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表揚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特辦理本市 111 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評選作業,請各校於 111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二)前踴躍報名參與,說明如下:
(一)推薦選拔標準:
1.基本條件:
(1)近三年連續服務臺南市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未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5)未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6)未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非於調查階段。
(7)非於不適任教師、特教助理人員、專業團隊人員處理程序中。
(8)未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2.特殊條件:(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二)推薦對象:分為 A 、 B 兩組
A 組:
1.教學人員:本市市立高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包含身心障礙教師及資賦優異教師)
2.特教行政人員:
(1)學校層級: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2)縣市層級:借調本市教育局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務 2 年(含)以上之教師擔任本局負責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務三年(含)以上之人員。
B 組:普通班教師(任課班級中有特殊教育學生)、特教助理人員及專業團隊人員。
(三)推薦程序:各校以公開程序遴選,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檢附遴選會議紀錄及優良特教人員資績評分表(需核章),敘明最近 5 年具體優良事蹟;其中推薦表上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及優良特教人員資績評分表後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請依序存於光碟,以光碟形式連同上述紙本核章資料一併送件。
二、凡曾接受「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三、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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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213511 \
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213511 \link to https://www.apjh.tn.edu.tw/uploads/tad_assignment/7/166.pdf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213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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