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 3 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3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3 。」,同法第 11 項第 3 規定略以,「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次查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釋規定,為求審慎,建議教師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情形時,學校應審酌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認定有疑義時,組成諮詢小組審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併予敘明。
四、為避免教師於寒、暑假前後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而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故修正授權規定(原學校核准報局備查,改為由本局核准),教師倘有上述情形者,學校應確依檢核表所列事項予以審查,並於申請起始日兩週前報本局核准。
五、揆諸上述,再查本局 109 年 3 月 2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406165 號函(諒達)及 110 年 8 月 2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1023153 號函(諒達)授權規定,有關本局所屬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案件授權情形綜整如下:
(一)教師於寒、暑假前後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學校應確依檢核表所列事項予以審查,並於申請起始日兩週前函報本局核准。
(二)教師提前回職復薪及延長留職停薪者,由各校依權責核准(如認定有疑義,得組成諮詢小組),並函報本局備查。
(三)其餘符合本局 109 年 3 月 2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406165 號函所定各類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授權種類,由各服務機關學校依權責核准並免副知本局。
六、各校准駁教師各項留職停薪案件時,針對教師長期留職停薪案件,應確實審酌事由及期間,並落實相關檢核機制,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另為配合授權情形修正,故本局已修正相關申請書,請各校辦理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時,應提供新版申請書予當事人查填,人事單位應依檢核表確實檢核。
八、檢附「教師留職停薪、延長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檢核表」、「教師留職停薪人員申請書」、「教師留職停薪人員延長期限申請書」及「教師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申請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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