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 月 13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120006185 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
遠地區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
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以提升偏遠地區學
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三、旨揭 112 學年度計畫辦理期程自 112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並自即日起至 11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止受理一般地區
學校教師申請 112 學年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
師,摘要說明如下(餘詳見附件):
(一)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
1、現任職於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
資合計滿 6 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2、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
請:
(1)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
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
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 SUPER/POWER 教
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
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
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 2 年以
上且有 3 次以上到校輔導經歷者。
(3)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二)獎勵及補助:
1、教學訪問教師:
(1)補助交通費。
(2)連續服務滿 2 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
學校參訪;業獲 1 次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且再繼
續服務 1 學年(合計連續達滿 3 學年)並經評選績優
者,得公假補助第 2 次赴海外學校參訪,並採減半
補助。
2、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
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三)申請方式:請有意願學校務必先行評估校內師資情形
(即正式教師兼行政及導師需求)並提出具體推薦理由
後,自即日起至 11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前檢送旨揭計畫
內經核章後之「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表」至本局承辦人陳
小姐,由本局辦理審查。
四、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可歆小姐或陳
宜楣小姐:
(一)連絡電話: 07-8060505 分機 24202 、 24204 。
(二)電子信箱: nkuht01@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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