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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04-21 | 點閱數: 136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4 月 21 日編號第 196144 號公告辦理。

二、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33點第 3 項規定:「新設學校之教師進用依本要點第 6 點第 1 項各款順序辦理。但於新設學校所有年級別招生完畢前,他校教師依第 6 點第 1 項第 9 款規定申請介聘至新設學校,須經新設學校教評會審查,並由新設學校自訂審查原則,採公開方式辦理之。」爰旨揭介聘後所遺缺額,將由鹽行國中及九份子國中小依其自訂之審查原則(2 校均已於 111 年 4 月 15 日公告於校網),供他校教師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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