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一)字第 1110421217 號
主旨:有關 111 年國中教育會考訂於 5 月 21 日、 22 日辦理,請鼓勵
學校所屬教職員踴躍擔任監試委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36371A 號函辦理。
二、 111 年國中教育會考訂於 5 月 21 日、 22 日辦理,全國有 19 萬
9,318 名考生於 231 個考場同時應考,所需監試委員數量龐
大。為使試務工作順利辦理,爰請學校鼓勵所屬教職員踴
躍擔任監試委員。
三、有關國中教育會考相關人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14 條第 2 項、第 3 項
規定辦理保密及迴避事宜,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
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
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如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
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四、請學校加強宣導上開迴避規定並確認各考區及考場之監試
委員、試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確依規定迴避。
五、請核予擔任 111 年國中教育會考監試委員、試務工作人員及
其他相關人員 111 年 5 月 20 日公假參加「試務工作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