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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03-30 | 點閱數: 250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420448 號

主旨:因應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
教育及行政中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 110 年 10 月 26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1249829 號函諒
達。
二、查本局 110 年 10 月 26 日函規定意旨,學校公教人員應依教育
基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
立。
三、次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
四、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
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或動用
行政資源印製散發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
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
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
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五、再查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略
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
競選或罷免活動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
競選或罷免廣告物,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核准後始
發現者,得停止其校園場地之使用。」請各校確實依上開
規定落實校園場域管理。
六、茲因選舉將屆,為維護校園學習環境安寧,請學校利用各
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
選舉風氣之理念,避免違反教育及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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