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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03-28 | 點閱數: 217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0408495 號

主旨:有關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 111 年 3 月 2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0368165 號號函(諒達)辦理。
二、有關修正要點第七點第三項第八款說明如下:
(一)原規定得申請介聘教師人數為「學校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惟教師編制數尚包含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控管未聘教師之員額,致學校恐有過多教師參與介聘,影響學校教學及校務運作之穩定性。為改善前述情形且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訂定合理之申請介聘人數規定,爰修正得申請介聘教師人數為「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二)所稱「申請介聘教師人數」包含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所稱「專任教師」係指「正式教師」(含調用教師、留職停薪等教師),即學校編制內教師扣除代理、代課教師,非僅指未兼行政或導師職務者,併予敘明。
三、旨揭要點可至「本局網站(網址: https://www.tn.edu.tw )
-洽公資訊區-法令規章-課程發展科-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相關法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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