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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03-17 | 點閱數: 135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教課(二)字第 1110241281 號

主旨:「臺南市立高級中學員額編制設置基準」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查教育部業依上開規定,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該標準施行後,旨揭基準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依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停止適用旨揭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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