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 111 年 3 月 15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校內收件到 3/23 )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嘉義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嘉義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申請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
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