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208299 號 主旨:函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 4 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1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09901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 1 份。
南資信箱
永仁Gsuite
教室預約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