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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09-01 | 點閱數: 149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11096100 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公職」,詳如附銓敘部令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8 月 19 日部法一字第 11154824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另為配合旨揭該部 111 年 8 月 19 日令釋之補充規定,該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5

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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