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所民政字第 1110370412 號
主旨:函轉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有關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之複決案,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准予補假 2 日,請廣為宣導並鼓勵現任公教人員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111 年 5 月 25 日南市選一字第 1110000778 號函辦理。
二、旨揭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業經行政院同意比照 93 年及 107 年前例辦理,並以本次選舉為限。
三、有關「現任公教人員」之涵義如附件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文:「96 年 11 月 16 日中選一字第 0960009179 號函」、「96 年 12 月 13 日中選一字 0960010600 號函」及「103 年 8 月 15 日中選務字第 1030023490 號函」。
四、隨文檢附前揭來文影本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