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21
:::
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04-25 | 點閱數: 23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0514481 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示有關「依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終局停
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28590 號書函
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8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
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
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議決停聘 6 個月至 3 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
聘。(第 2 項)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
校任教。」
三、復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終局停聘……
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

約之執行。」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稱
不得在學校任教,指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
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
四、依前開規定,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
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
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
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
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
規定處置。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如附件)。

:::

看過來專區

網站翻譯

校內系統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https://airtw.moenv.gov.tw

行動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2.tn.edu.tw%2F%7Eyrh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csn%3D9%26nsn%3D5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