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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04-10 | 點閱數: 473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90428306 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持有多學制教師證之教師於學校內
部調動後介聘之需求,其年資可否採計前一教育階段之疑
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3 月 27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25267 號函轉教育部 109 年 3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10775 號函辦理。
二、經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下稱高中介聘辦
法)第 14 條規定:「(第一項)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
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二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
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
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三、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15 條
規定:「(第一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
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
學期以上,…。(第二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
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
算之實際年資。」
四、復查教育部 94 年 2 月 17 日台國(四)字第 0940012576 號函說
明略以:公(私)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國民小學教師,非屬
國民小學階段,亦無國小階段之行政或導師經歷,其曾任
幼教教師之年資不得比照「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之導師年資;另依教育
部 106 年 4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32936 號函釋,學前特
教班教師改任國民小學教師,其曾任學前特教班教師之年
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五、審酌於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
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之不同學制間調動,仍
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本辦法第 15 條、高中介聘辦法
第 14 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考量
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
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
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
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六、檢附教育部函文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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