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21
:::
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12-09 | 點閱數: 42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二)字第 1101492226 號

主旨: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 COVID-19 疫苗條件,請提醒尚未接種第 2 劑疫苗之所屬人員儘速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完整接種疫苗 2 劑,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2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64824 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 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依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28075 號函示,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附件 1)。
四、請轉知並鼓勵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
五、檢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 110 )年 12 月 6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890 號函影本供參(附件 2 )。

:::

看過來專區

網站翻譯

校內系統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https://airtw.moenv.gov.tw

行動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2.tn.edu.tw%2F%7Eyrh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csn%3D9%26nsn%3D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