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局 110年 6 月 22 日公告編號179263 號。
二、本市國中市內外教師介聘後,各校普通班教師剩餘缺額除得開列至第二次市內教師介聘(限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外,其餘全數控管,由各校自辦代理或代課教師甄選,合先敘明。
三、 110年度第二次市內教師介聘(限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開缺原則如下:
(一) 學校候用校長遴選上校長後,所遺缺額得開列至第二次市內介聘。
(二) 110年 6月 30日至 7 月 1 日調查開列第二次市內介聘缺額時,已有適合主任人選,須檢附校長推薦函或同意擔任主任資料表(如附件),否則不予開缺。
四、教育局110年6月30日至7月1日,另案統一調查各校開列第二次市內介聘缺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