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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1-06-04 | 點閱數: 505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8030 號函辦理。
二、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課程綱要實施,教育部業調整教師證書引用之法規及名稱,職業群科教師證書改以「群」或「群加註專長」方式發證,不再以「科」方式發證,且教學現場亦須引進符合多元選修課程需求之師資質量,以落實課綱精神,爰放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作法,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育部歷次函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合者,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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