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100547447 號
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
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110 年 4 月 16 日修正發布,並自發
布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4 月 28 日部退五字第
110534433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有關旨揭法規修正後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請確實依該
辦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及其立法說明辦理:
(一)旨揭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
未核定發給之案件,應以從新從優之精神,依修正後之
慰問金發給額度規定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施行前,由於意外標準認定而予否准或未
申請之案件,以及因執行職務受傷但治療次數在 6 次以下
之案件,非屬該辦法第 4 條第 5 項新增規定得予從新從優
認定核發慰問金之範圍。
三、旨揭法規修正發布後之申請案件,請確實使用修正後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如說明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