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100518467 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
財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否選擇僅就
部分借調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4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55239 號書
函辦理。
二、基於公教一致處理原則,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
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選
擇分段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每段應繳金額應一次
完成繳納。至所餘年資如擬亦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
息,至遲應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補繳;
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利息。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