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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04-14 | 點閱數: 308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社字第 1100472585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領有合格教師證書之專任輔導教師年資得
否採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4 月 1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00048569 號
副本函(附件)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獎勵資格係
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之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為要件。
三、又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
施要點」及「學生輔導法」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備該任教階段之合格教師資格(證
書),並不得排課。
四、考量專任輔導教師之職務係為落實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
導措施並提供及時性學生生活與學習輔導處遇,且得因課
務需要依規定時數教授輔導相關課程,爰學校編制內取得
各該任教階段合格教師資格(證書)之教師,得依上開要
點規定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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