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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03-05 | 點閱數: 678

說明:

一、本校110年服務滿20年有林O哲、郭O育、蔡O芬、蔡O宏、蘇O枝、楊O仁等6位教師,30年有鄭O宗、洪O在等2位教師。

 

二、上列名單係依據本室人事資料初步篩選結果,若教師有任何原因以致漏列,需本年度補辦者請檢附證件於312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11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110731日止。

 

四、年資計算,以「連續」為原則,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下列情形,其年資視為連續:

() 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進修者。

() 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義務役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 軍訓教官依法規奉准帶職帶薪錄取戰略教育、指參教育班隊、軍官正規班至軍事院校訓練者。

()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依法至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者。

() 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大學、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五、所稱成績優良,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或獎懲辦法、大學自訂之評鑑規定或自訂按學年度評定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

() 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

() 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第一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第一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教師於學年度中轉任學校,轉任當年度因不得併資辦理成績考核致當年度未晉級,應由前後服務學校各就其請獎年資予以審查及認定服務成績優良,始得據以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六、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 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 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 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副教授、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年資。

() 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占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年資。

() 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 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或學校,從事與教育相關工作或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 符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於納編前服務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核備有案且未曾中斷之年資。

() 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兒園教師之年資。

() 教師法制定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 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十一) 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十二) 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十三) 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十四) 軍訓教官依法規奉准帶職帶薪錄取戰略教育、指參教育班隊、軍官正規班至軍事院校訓練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十五)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依法規至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者,其研習或研究之年資。

 

七、下列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 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 曾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之服務年資。

() 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 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就讀研究所期間之年資。

()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八、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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