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91571771 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
長)者,其差假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其兼任之行政主管職
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2 月 21 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 1090156979 號函辦理。
二、為期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其職務代
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
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
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
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
參照原人事局 99 年 3 月 15 日書函及教育部 99 年 5 月 13 日函規
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
函、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