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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4-01-08 | 點閱數: 88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主旨:有關本署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本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113 學年度將再決定是否賡續商借)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3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2355@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實習科商借教師」,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

備註:有意借調者請經校長同意並告知人事室後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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