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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月麗 - 總務處 | 2022-06-28 | 點閱數: 177

提案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訂及內容新增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年 2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18648 號函,轉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1 日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0641A 號函辦理。

本校依據書函附件修正規定及對照表修正本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正及新增內容如下:

  1. 第二十四條:違法物品之處理。

增加:(四)其他法定違禁物品。

(二) 第二十九條:「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修正為:「脆弱或危機家庭學生之處理」。

(三) 第三十一條: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增加劃線部分

     修正為: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

     校園霸凌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

     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

     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

     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足以識別其身分

     之資訊,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個人及相

     關人員隱私。

(四) 新增第四十一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

     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

     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

     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

     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

     應全程錄影。

(五) 新增第四十二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

     全檢查:

     1.各級學校得依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

       期檢查;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

       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國民中小學進行檢查時,則應有

       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

     2.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

       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

       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

       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

       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

       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

       在場。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第二十八點及本點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

       保密義務。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

       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

       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

       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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