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辦理。
二、旨案申請日期自 109 年 10 月 1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六)止,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略
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爰本申請截止日期為 109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截止。(校內收件到 10/26)
三、旨案申請資格為設籍高雄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高雄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