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對象
(一)設籍本區,現就讀本區各公立高中、國中、國小且符合以下前三項標準及第 四項清寒標準其中之一者:
1.操行評語:由老師填寫且無記過處分,或有特殊孝親事蹟者優先。
2.學業標準: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
3.勤學標準:無缺曠課紀錄。
4.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 件。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須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並簽章證明。
(二)設籍本區,曾經獲得本獎助學金,現正就讀於(不限本區)大專院校或各級學 校之一年級新生,獎助標準同上,並請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獎助內容
(一)獎助對象一:名額每校 2 人,金額每人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獎助對象二:名額每校 1 人,金額每人新臺幣 8,000 元整。
(三)符合上開兩種獎助對象資助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三、申請時間:校內收件至 113 年 9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內附件 1 )。
(二)特殊孝親事蹟推薦書(如附件內附件 2)。
(三)獎助名冊(由註冊組填寫)。
(四)其它文件:成績單、清寒或單親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五、審查方式:由校方召開評審會審酌受推薦者之實際情況,確實推薦符合獎助對象 資格之優秀學子。
六、頒獎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
七、連絡方式: 06-2029666 分機 405 永康區公所人文課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