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之國高中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日期自 113 年 9 月 15 日至 10 月 2 日止。
(一)高中生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當學期未有曠課及無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國中生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當學期未有曠課及無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高中生每名 3,000 元,國中生每名 2,000 元。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五)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低收、中低收或相關家庭經濟證明
3.國中生需附出缺勤及獎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