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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珮嘉 - 教務處 | 2024-08-27 | 點閱數: 47

現設籍台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受理申請至 113 年 9 月 30 日止)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2. 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2.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級:前三名。

(2)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 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高中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 獎助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

(一)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本府十月前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

  •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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