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09942 號函轉辦理。
二、旨揭實施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獎助方式: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清寒家庭及同濟家庭
子女且為在校學生均可申請,並分成清寒子弟( A 組)和同濟家庭子弟( B 組)。
(二)申請資格:
1、 18 歲以下的在校生。
2、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 108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上、下學期):清寒子弟部分( A 組) 70 分以上;同濟家庭子弟部分( B 組) 80 分以上。
3、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每年一戶一名為限。
4、七年級生(無國中成績)不具申請資格。
5、高一新生申請組別為國中組。
6、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
7、同濟家庭子女限會員之直系後輩(例如:兒女、內孫)。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09 年 7 月 22 日止(截止日 2/19 公告修正,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三、另如有旨揭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其他疑問,請逕洽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秘書長吳美隆(電話: 0933905887 、 04-23847148 )。
四、檢送「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相關附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