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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盟城 - 教務處 | 2024-02-16 | 點閱數: 70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13年2 月 15 日新北教中字第 1130241791 號函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 6 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標準:

  (一)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二)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 75 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 60 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 8,000 元整。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二)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三)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四)戶口名簿影本(勿省略記事)。

  (五)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樹林高中教務處收(地址: 23860 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8 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除學生須於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外,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請務必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二)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本獎學金之申請所須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本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四)旨揭獎學金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請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請於申請前確認學生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五)申請書所載「是否領有其它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之獎助學金不包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

  (六)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七)獎學金之申請倘由學校彙整送件時,請以學生為單位個別裝訂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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