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辦理。
二、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案號 107 教正 0014),教師體罰行為之成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以符教基法明文之「零體罰」意旨;又依教育部 108 年 4 月 26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80044103 號函說明略以,教師之不當管教行為不因教師主觀動機而不予認定之。
三、附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 1「教 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