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千芬 - 學務處 | 2025-03-18 | 點閱數: 47

(一)房屋稅 2.0 新制上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自住、出租等)之屋主,請於 114 年 3 月 24 日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書表於 114 年 4 月 25 日前寄發,請多利用線上登錄回復省時便利。

(三)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

(四)稅務通知信件勿輕信,可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或 0800-000-321 向國稅局求證。

(五)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六)買節能電器退還貨物稅,請把握 6 個月申請期限!

(七)政府機關電子郵件寄件者應以「.gov.tw」結尾,不點擊可疑郵件或不明連結。

(八)我國生效所得稅協定 35 個,有助消除雙重課稅,營造有利投資賦稅環境。

:::

看過來專區

網站翻譯

校內系統

行動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2.tn.edu.tw%2F%7Eyrh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csn%3D28%26nsn%3D13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