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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千芬 - 學務處 | 2024-02-23 | 點閱數: 71

(一)個人 112 年度綜所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於 113 年 3 月 15 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開提供或不提供該等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申請(撤銷)112 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或變更寄送地址之期間,自 113 年 2 月 15 日至 3 月 15 日止。

(三)個人房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如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四)112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從 19.6 萬元調高至 20.2 萬元, 113 年 5 月報稅即可適用。

(五)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前往 ATM 設定退稅帳號。

(六)國稅局不會透過電子郵件之連結請民眾輸入信用卡資訊。

(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指定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最方便。

(八)出租機關不會要求您繳納法令規定以外費用(如代書費、手續費或紅包等),也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您到 ATM 或網路銀行轉帳繳款或領錢,請提高警覺,如遇有可疑訊息,請立即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或洽詢出租機關確認,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

(九)CFC 反避稅制全面啟動,適用該規定的個人或營利事業,請於 113 年 5 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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