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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洺榤 - 教務處公告 | 2015-10-22 | 點閱數: 583

主旨:

有關天然災害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得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 102 年 6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77060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