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教育局公告 254374 、 25454 號辦理
貳、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704682 號函辦理。
二、為表揚本市卓越特殊教育人員,特辦理本市 114 年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評選作業,請各校於 114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前踴躍報名參與,說明如下:
(一)推薦選拔標準:
1.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評列甲等
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受刑事、行政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2.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4)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二)推薦對象:
1.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
員。
2.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與教保服務機構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
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教保服務人員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3.各級學校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商調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且服務
三年以上之教師。
(三)推薦程序:各校以公開程序遴選,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檢附推薦確認單及優良特殊教
育人員資績評分表(需核章),其中推薦表上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
評分表後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請依序存於光碟或隨身碟內,以 光碟或隨身碟形式連同上述
紙本核章資料一併送件。請於 114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前寄(送)達承辦學校(郵戳為憑)安南區安慶
國民小學輔導室收,地址:709 台南市安南區梅花里 17 鄰安中路一段 703 巷 80 號,並於信封封面
註明「114 年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並請以 A4 格式大小依序裝訂成冊。送件後請務必
跟承辦學校輔導主任電話確認(06-2460334 分機 1808)
二、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
人員獎項者,五年內不得再接受本要點獎項之推薦。
三、檢附 114 年 1 月 9 日教育部來文、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及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相
關表件各 1 份(如附件)。
四、報名者請於 3 月 3 日星期一以前送件至輔導室,以利召開特推會進行審查,感謝大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