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案
2021-05-22 · 人事主任安 · 人事室 · 點閱數:349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退撫條例)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5 月 1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14594A 號函辦理。
二、請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教師,於本函發文日期起 3 個月內,如經當事人評估有提出變更採計年資之需要,得依退休申請程序提出重行審定退休年資之申請。
三、檢附原函文影本 1 份。